家庭暴力不一定僅限於肢體暴力,也可能涉及精神暴力、言語威脅、騷擾或其他侵害人身安全與權益的行為。若您在婚姻、家庭或親密關係中遭受暴力,無須等到發生嚴重傷害才尋求協助,應優先確保自身及家人的安全。
若正面臨立即危險,請優先撥打 110 報警求助;如有相關協助需求,也可以撥打 113 保護專線,尋求協助及相關資源轉介。
在法律途徑方面,可以依個案情況考慮以下方式:
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規定,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、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種類型。不同類型的保護令,在適用情形、聲請方式及核發程序上有所不同。
通常保護令:由法院經相關程序審理後核發。被害人可以自行向法院聲請,法院並得依個案情況,命相對人停止家庭暴力、禁止騷擾或接觸、遷出住居所,或就未成年子女的照顧及其他事項作成適當命令。
暫時保護令:為了避免被害人在通常保護令審理期間缺乏即時保護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法定職權,在通常保護令核發前,先提供必要的暫時性保護。被害人也可以自行向法院聲請,不必等到通常保護令的審理程序結束。
緊急保護令:適用於被害人有遭受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,需要儘速獲得保護的情形。但與前述兩種保護令不同,被害人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聲請緊急保護令,依法須由檢察官、警察機關或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向法院提出聲請。若情況急迫,被害人可以立即向警方報案,明確說明自身面臨的危險,請警方評估並協助依法聲請緊急保護令。法院受理緊急保護令聲請後,原則上應於四小時內核發。
因此,若被害人正面臨急迫危險,應優先報警求助,不必因為無法自行聲請緊急保護令而延誤尋求保護的時機。
若家庭暴力行為涉及傷害、恐嚇、強制或其他刑事犯罪,可以視具體情況報警、提出告訴或採取其他法律行動。是否構成犯罪,仍須依個案事實及相關證據判斷。
若您或家人正面臨家庭暴力,建議在確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,儘可能保存相關證據,例如傷勢照片、驗傷診斷證明、對話紀錄、恐嚇訊息、錄音、證人資料及報警紀錄等,以利後續聲請保護令或處理相關法律程序。
家庭暴力案件往往同時涉及人身安全、婚姻關係、子女照顧及財產等問題。若您正面臨相關困境,建議儘早尋求適當的保護與法律協助,依個案情況規劃後續處理方式,並盡可能維護自身及家人的安全與合法權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