夫妻若無法就離婚達成共識,仍可能依法律規定,透過法院請求裁判離婚。但裁判離婚並非只要其中一方提出,就一定會獲得法院准許,仍須依個案事實及法律所定要件判斷。
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,夫妻之一方如有重婚、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、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、惡意遺棄等法定事由,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。此外,若有前述事由以外的重大原因,導致婚姻難以維持,亦可能依該條第2項請求裁判離婚。法院會依個案事實、相關證據及法律規定,判斷是否符合裁判離婚的要件。
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,卻對子女親權、扶養費、夫妻財產分配或其他事項有爭議,仍應分別釐清各項權利義務,再評估適合的處理方式。涉及未成年子女親權及照顧安排時,法院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,審酌子女的年齡、意願、生活需求、父母雙方的照顧能力及親子關係等因素,決定適當的安排。因此,子女由誰照顧,並非單純依父母哪一方的主張或經濟能力決定,而須綜合考量個案情況。
離婚案件除了婚姻關係是否終止外,往往還牽涉子女照顧、財產分配及其他重要權益。建議在決定採取法律行動前,先整理婚姻關係、家庭生活及相關財產資料,並諮詢律師評估具體事實是否符合裁判離婚要件,以及後續可以採取的法律途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