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案件2026.07.30
刑事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,可能依案件事實、證據及法律規定,作成起訴、不起訴或緩起訴等不同處分。
- 1起訴:檢察官認為有足夠理由將案件交由法院審理時,會依法提起公訴。案件起訴後,通常會進入法院的第一審審判程序,由法院進一步調查證據並判斷被告是否成立犯罪。起訴並不代表被告已經被判決有罪。
- 2不起訴:檢察官認為案件符合不起訴的法定要件時,會作成不起訴處分。依案件情況及法律規定,告訴人或其他依法有權之人仍可能有聲請再議等救濟途徑,應注意相關法定期間。
- 3緩起訴:對於符合法律規定的案件,檢察官得依個案情況及法律要件,作成附有一定期間及可能附加條件的緩起訴處分。若符合相關規定,案件於緩起訴期滿後可能產生不同的法律效果;若違反條件或發生法定事由,也可能遭撤銷緩起訴。
三者的法律效果及後續處理方式並不相同。如果您收到地檢署的處分書,建議先確認處分內容、理由及救濟期限,再評估是否需要進一步尋求法律協助。